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獻輝
被 告 甲○○
乙○○
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元明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
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