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開庭:
通知
兩造(
繕本送達
對造)等:
原 告
被 告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
準備書狀及
答辯狀,並
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
請求權基礎、
抗辯事項、攻擊
防禦方法
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三、調卷:士林地院八十七年促字第八八四號卷。
四、向士林地院函查: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五號
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業已終結?進
行進度?如已終結,請調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