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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等:   原 告   被 告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答辯狀,並  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  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三、調卷:士林地院八十七年促字第八八四號卷。 四、向士林地院函查: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五號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業已終結?進   行進度?如已終結,請調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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