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游禎何
訴訟代理人 陳坤豊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前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紫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