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
代理人 甲○○
丁 ○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被告等人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
事庭以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九號判決判處被告等各拘役二十五日,被告
等人不服提起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三號刑事案件審
理,被告等人是否涉有犯罪,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是本院認在該刑事訴訟
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
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刑事案件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九 日
~B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