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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前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六七號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七萬一千三百六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 十三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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