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聯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陳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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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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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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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牛國際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新和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捌佰玖拾│0000000 │ │
│ │司陳益清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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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