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五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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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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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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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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