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
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額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
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
文。又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
最高額,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 項所明定。當事人於
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
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貳
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
字第490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該判決不
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62 號判決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又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31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
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 (一)字第233號判決第一
、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8 ,餘由相
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2269號裁定
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確定在案,第三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至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
聲請人未提出最高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裁定,本院無
據憑為辦理,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
7日內補正,該函已於96年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故此部分之請求,無法准
許。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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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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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22,43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67元 │由聲請人預納340元,支出367元,│
│ │ │ │不足27元移入第二審。 │
├──┼─────────┼─────────┼───────────────┤
│ ③ │第二審裁判費 │ 37,086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 ④ │第二審送達郵費 │ 566元 │由相對人預納884元,扣除第一審 │
│ │ │ │不足之27元,再支出566元,餘291│
│ │ │ │元移入第三審。 │
├──┼─────────┼─────────┼───────────────┤
│ ⑤ │第三審裁判費 │ 37,082元 │相對人預納。 │
├──┼─────────┼─────────┼───────────────┤
│ ⑥ │第三審送達郵費 │ 78元 │由原審移入291元,相對人預納340│
│ │ │ │元,合計631元,支出78元,餘553│
│ │ │ │元退還相對人。 │
├──┴─────────┼─────────┼───────────────┤
│ 合 計 │ 97,610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201元。 │
│ 即97,610元 ×1/8﹦12,201元。 │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5,409元。 │
│ 即97,610元-12,201元﹦85,409元。 │
│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70元。 │
│ 即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85,409元-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7,086元-相對│
│ 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37,082元-相對人預納之送達郵費671元(第二審預納884元+│
│ 第三審預納340元-退還553元)﹦10,5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