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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0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63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宇昕印刷設計有限公司、乙○○(原名 李聰海)、甲○○(原名李知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昕印刷設計有限公司、乙○○ (原名李聰海)、甲○○(原名李知穎)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債 務人乙○○(原名李聰海)、甲○○(原名李知穎)最新 ( 更名)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二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 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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