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63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伸益家具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戊○○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伸益家具企業有限公司、甲○○
、乙○○、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已解散,請陳報
清
算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請領)、清算人及債務人最新 (更名)
戶籍謄本
。 (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
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