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0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883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甲○○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8計算 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經查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零捌 拾貳元整及上列之利息、違約金」。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 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 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 文,則依上揭規定支付命令係對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自不 得附加條件,是除對「債務人甲○○於債務人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 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聲請與 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