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883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甲○○於債務人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
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
經查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零捌
拾貳元整及上列之利息、違約金」。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
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
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
文,則依
上揭規定支付命令係對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自不
得附加條件,是除對「債務人甲○○於債務人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
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聲請與
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