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107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黃惠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貳佰捌拾
柒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 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