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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211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世基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 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止 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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