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212號
債 權 人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約定利率,超過年
利率百分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聲請人提示之分期償債承
諾書中,約定按每萬元每日壹拾元計算利息,顯逾
上開規定
,故本件超過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外,
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