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511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票號0000000 就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
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
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