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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1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511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票號0000000 就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 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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