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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1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632號 債 權 人 高咏文化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代 理 人 甲○             3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付款提示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之利息部分之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算,債權人 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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