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202號
債 權 人 韋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力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四日止利息及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四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票號0000000
及票號0000000 之支票
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止之利息及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
日之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