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206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按票據法第28條係就有約定利息而為規定,如無約定利息時
,僅得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第2 款,
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請求到
期日起之法定利息。查
本件票號21552 本票影本所示,其無約定利息,是本件利息
應自本票到期日即94年8 月31日起算,超過之部份,
聲請人
無
請求權,應
予以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