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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2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206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票據法第28條係就有約定利息而為規定,如無約定利息時 ,僅得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第2 款, 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請求到期日起之法定利息。查 本件票號21552 本票影本所示,其無約定利息,是本件利息 應自本票到期日即94年8 月31日起算,超過之部份,聲請人請求權,應予以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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