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266號
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乙○○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
住所
設於新竹市,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