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874號
債 權 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神之
水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載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就參拾肆萬元(
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利息部分、
就肆拾壹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二日利息部分、就伍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
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
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2日、95年10
月2 日、95年10月16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利息之請
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