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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29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9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何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陸   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69 計算之   利息,及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貳仟元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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