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9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何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陸
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69 計算之
利息,及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貳仟元計收
違約
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