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28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吳星瑤(原名吳欣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柒拾元
,及其中伍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以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