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3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
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甲○○
樓之5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鉅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利息部分、票號0000000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利息部分、票號
0000000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利息部分、票號0000000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
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債權人就主文所示之日期之
利息請求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