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林貞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內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