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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34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林貞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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