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6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陳芮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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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