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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36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6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何基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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