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938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文淵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票號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8 月30日及票號
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9 月17日部分聲請均
駁
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票號0000000 、
0000000 之貳紙支票
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退票日分別為民
國96年08月30日及96年09月17日,即
聲請人於96年08月30日
及96年09月17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
國96年08月30日及96年09月17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