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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64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4060號 債 權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止 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算,債權人就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止之利 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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