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小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 本院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次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28 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系爭票據已超出票據匯領時效。原要求 給付之票據發票日分別為94年1 月30日、95年1 月2 日、95 年6 月30日,要求以票據時效抗辯等語。經查,核其上訴理 由,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 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 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 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