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因9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
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