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 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