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
二、
兩造約定如因本件工程合約發生爭訟時,合意以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18條之約定
可按
,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