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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 二、兩造約定如因本件工程合約發生爭訟時,合意以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18條之約定可按 ,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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