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乙○○、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意旨
略
以:相對人於96年5 月9 日接獲本院緊急處分裁定,裁定主
文第三項為:「自本裁定送達起90日內,磐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破產、和解或
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執行。」查本
件仍處於緊急
前揭處分裁定
期間,故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予停止執行等
云云。
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
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
既判力,故
聲請人所提出之
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如
可證明其抵押權
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
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5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貨款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