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前於民國93年8 月3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由相對人甲○○ (原名丁淑華)受 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 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888,44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