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5年1 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5,7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
由相對人丙○○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4,548,59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