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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關 係 人 甲○○原名朱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朱海 龍)前於民國92年10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80,000 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由相對人丁○○受讓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 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928,457 元,已屆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 事項、增補條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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