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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5 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丙○○向聲請人更名前之建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4,3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 負債3,366,96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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