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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3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8 月17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2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 債1,2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權 證明之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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