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乙○○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8 月17日以附
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2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
債1,2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
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
債權
證明之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
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