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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3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龍海前於民國87年10月15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7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由相對人 戊○○、甲○○、丁○○、丙○○、乙○○、庚○○、己○ ○、辛○○○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67 條 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2,78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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