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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3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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