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
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
不動產聲請拍賣,
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有聲請人提出之
系爭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