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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12月7 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陳報清 算人、董事、股東之戶籍,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 一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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