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董事長,其以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3 月25日召開第3 屆第
4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此
部分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已向主管行政院衛生
署報准備查,並提出法人證書影本、原捐助章程影本、捐助
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函各1 件為
證。
三、
經查,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係於87年8 月21日經本
院登記處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係涉及該法人組織之修正,且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