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董事長,其以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3 月25日召開第3 屆第 4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此 部分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已向主管行政院衛生 署報准備查,並提出法人證書影本、原捐助章程影本、捐助 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函各1 件為 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係於87年8 月21日經本 院登記處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係涉及該法人組織之修正,且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