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263 號
抗 告 人 甲○○
以上
抗告人與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
第10263 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