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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0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549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2             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本票上發票日為96年12月28日,尚未屆至,票面上亦無 到期日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聲請於法不合, 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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