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1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國鼎車床有限公司、丙○○、戊○○、
甲○○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鼎車床有限公司、丙○○、戊
○○、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債務人已解散
,請陳報
清算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清算人及相對人最新 (更名
)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