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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0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影本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所提票號 0000000 及0000000 之票據影本係支票而非本票,依法不得 聲請本票裁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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