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7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
丁○○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
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到
期日民國97年6 月
12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本票裁定,
惟查聲請人提出之本
票之到期日為民國97年6 月12日,
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
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