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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0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7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 丁○○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 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7年6 月 12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查聲請人提出之本 票之到期日為民國97年6 月12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 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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