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86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吳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乙○○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紙,並
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
內補正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以證明曾双紅即吳秀鳳,聲請人已
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