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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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