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灣松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 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