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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關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 均未登記,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 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96年8 月31日內補正通 知相對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律師函等)、被繼承人林有 連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林有連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查報上述繼承人是否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向被繼承人林有連之除戶登記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詢)、 郵寄意思表示通知文件後遭郵局退回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 ,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 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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